結婚前全款買房房加名也不起作用嗎?婚前房產再加你的名字.一定能夠切分房地產了沒有?近期一些網民特別關注一些房地產的問題,比如男性在婚前就買更好房,女性規定男性在房本再加姓名,以后去辦結婚證變成合理合法的夫婦。那麼問題便是,在結婚前買更好的房,以后再加你的名字.,是不是就歸屬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是不是離婚之后能夠分到房地產?法律法規是如何要求的?下邊由法律快車我給你剖析。
一般人覺得結婚前本人購房且結清全款買房并獲得房本,貸款無抵押等支配權缺陷,結婚前或結婚后再加直系親屬的姓名一般視作贈予,離異時能夠切分。可是破產法有要求,婚前房產不容易因夫妻關系而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假如一方全額購房,并獲得房本,那麼房屋即使財產。
此外要搞清楚一點,房本和房產登記薄是有差別的,房地產使用權的最大法律效力來源于房地產備案,房子的所有權僅有依規推行備案,才可以得到產權年限,也就是二者上的姓名假如不一致,最后是以不動產權上的為標準。就是我國法律法規房產推行備案規章制度,要求住宅產權年限利益歸屬于房本備案人全部。因此即使婚前房產證寫了兩人名字,今后離異時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在其中一方有掏錢,房本上寫著你的名字.也于事無補。
法律規定是《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開設、變動、出讓和解決,按照法律法規理應備案的,自記述于房產登記薄時產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資格證書是買受人具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實。不動產權屬資格證書記述的事宜,理應與房產登記薄一致;記述不一致的,除有直接證據證實房產登記薄確定有不正確外,以房產登記薄為標準。
也有些人問,結婚前買的房屋,結婚后房屋的增值一部分與直系親屬是不是相關?實際上也和前邊的大道理一樣,如果是歸屬于夫婦一方的本人房地產,你是不可以分到房地產的,房屋增值的一部分與你是不相干。假如在不動產權證上備案了你的名字.,那麼就歸屬于夫婦相互的資產,就可以依據破產法的要求,夫婦對相互全部的資產,有公平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