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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咪康唑乳膏
硝酸咪康唑乳膏

硝酸咪康唑乳膏

非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硝酸咪康唑乳膏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1024365

生产企业: 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硝酸咪康唑乳膏
硝酸咪康唑乳膏
盐酸特比萘芬片
盐酸特比萘芬片
主要成分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0.02克,辅料为卡波姆、三乙醇胺、丙二醇、尼泊金乙酯。

活性成份:盐酸特比萘芬。

生产企业

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1024365

国药准字H20000251

说明
作用与功效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用法用量

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一日早晚各1次;花斑癣,一日1次,症状消失后应继续用药7天,以防复发。

)。

副作用

尚不明确。

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 儿童用药:没有关于年龄<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这个年龄组的患者。 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其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治疗发放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 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用药(参见 老年用药:本品尚未在足够数量的65岁以上受试者中并展临床试验,因此无法确定其与年轻受试者反应的差异,其他临床试验报告未发现老年和年轻患者之间有应答差异

成分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药理作用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

详见说明书。

注意事项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详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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